再談阿拉伯數學中的遺產分配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台師大數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 成功高中 蘇意雯老師

一、前言

    911事件之後,人們對恐怖活動聞之色變。在以西方歐美為主流的文化氛圍下,素來阿拉伯世界對國人就充滿著朦朧之美。事實上,回教、佛教和基督教並列為世界三大宗教,在回教文化神秘的面紗之下,數學史中獨特的遺產分配問題,也是回教世界的一個特色。到底伊斯蘭教的傳統為何?教義為何?竟然使得阿爾•花拉子模 (Al-Khowarizmi) 能把代數應用於其民族的遺產法則?此一問題成為筆者心中的疑團。因此本文將從「安拉的使者」─穆罕默德所傳達的《古蘭經》中實際探討,希望能忠實為讀者呈現穆斯林們處理遺產分配的律則,還原歷史之風貌。在進入文本之前,以下篇幅請先容筆者對伊斯蘭文化作一介紹。

二、伊斯蘭教簡介

    回教在阿拉伯語中,稱為「伊斯蘭」。由於在唐朝時,經由回紇人傳入中國,因此中國人通稱為回教。「伊斯蘭」的原意為「順服」,經由此派而生的教徒「穆斯林」意為「順服者」。穆罕默德(570-632)在四十歲那年,接獲真主的啟示,成為安拉的使者,負起傳教的使命。當時麥加人為多神崇拜,和穆罕默德主張宇宙間只有一神,力倡破除偶像的觀念不同,因此激怒了一般傳統信仰的人。穆罕默德在艱困的環境下於麥加傳了十三年的教義,後來才率領教眾遷徙到較為歡迎回教教義的麥地那。這於回教史上影響相當深遠,因為從此回教勢力才得以急遽增長,後來收復麥加,並在西元六二二年建立一個政教合一的國家,這一年也就是回教元年。穆罕默德去世後不久,這些天啟被收集和編輯成《古蘭經》。這部伊斯蘭教的根本經典,被視為真主的言語。

伊斯蘭教對信徒順從真主而規定的宗教義務,稱為信仰支柱的「五功」,那就是:信仰作證(念清真言)、謹守拜功(每日五次)、完納天課(法定施捨)、封齋節欲(於每年回曆九月)、朝覲天房(一生一次)。這也就是俗稱的唸、禮、齋、課、朝「五功」。以上這些僅是最基本的義務,伊斯蘭教法─真主對於人類生活的全部戒命─還有更加廣泛的要求。教法在社會生活中的至上地位,使伊斯蘭教成為以律法為中心的宗教。教法的內容從宗教禮儀、社會倫理、政治模式、經濟制度到法律規範,幾乎蘊含了日常生活的全部行為。因此,伊斯蘭教不僅是宗教信仰和意識型態,也是生活方式和社會制度(中國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伊斯蘭教研究室,1991)。

    《古蘭經》全部共30卷,114章,六千二百餘節,從時間、內容、地點和演說對象上分為麥加篇章(約佔2/3)和麥地那篇章(約佔1/3)兩部分,記述了穆罕默德作為伊斯蘭教創始人、改革家、政治家進行活動的幾個階段。麥加時期屬宣傳新宗教的初期階段,此時啟示的經文著重勸說阿拉伯人信奉伊斯蘭教,從偶像崇拜轉向一神教。強調信真主獨一、信天使、信使者、信經典、信末日、提倡施捨濟貧、善待孤兒、描繪天園的寧靜與和平,警告火獄的懲罰,引述古代先知的傳說等。麥地那時期,穆斯林力量壯大,形成和產生了新的伊斯蘭教社會與國家。此時啟示的經文多為比較詳細的宗教法律與條令,著重為政教合一的穆斯林們確立宗教、政治、經濟、社會、軍事和法律制度,如聖戰、天課、婚姻、財產繼承、商業貿易等的具體規定等等。

      伊斯蘭教法屬於阿拉伯伊斯蘭法系中的法,此法的理論根源主要是《古蘭經》律例、聖訓律例、類比和公議。所謂的聖訓是指穆罕默德生前的言行錄,公議是指全體穆斯林社團就重大問題的一致意見,由權威法學家們協商確認作為法律術語。而類比就是當某一有爭議性的問題在經、訓中無直接原文可依時,才由精通經、訓知識的權威教法學家們運用理智推導結論,並經公議核准,產生法律效力。《古蘭經》律例主要散見於麥地那篇章,其中較為集中的是第四章「婦女章」和第二章「黃牛章」。關於律例的經文一般並不很長,但範圍相當廣泛。其中涉及婚姻、家庭事務的,包括結婚、離異、夫妻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、遺囑、遺贈、法定繼承、遺囑繼承等,這正是下一節裡,我們所要討論的主題。

三、《古蘭經》中的遺產律則

   《古蘭經》第四章為尼薩,即婦女章,共一七六節。與遺產分配有關的,如下所列:

七、男子可分得父母和近親遺下的一部份,女子可分得父母和近親遺下的一部份,無論多少,這是規定。

        八、分配遺產時如有遠親,孤兒,貧人在場,要提出一部份贈給他們,並對他們說好話。

         十一、安拉為你們的子女囑付你們:一男所得之額等於二女,他們若是在兩個以上,則得他所遺下的三分之二。若是僅她一人,則得半數。如果他有子嗣,他的父母各得他遺下的六分之一。他若無子嗣,他的父母繼承他,他母親得三分之一。如果他有弟兄,他母親得六分之一,這在付出贈與或還清債務以後。---你們的父母和子女,你們不知那是在利益上接近你們的---這是安拉的規定,安拉實是深知的,明哲的。

         十二、你們獲得妻室所遺的半數,若是他們無子嗣的時候。如果她們有子嗣,在她們用作贈與或償還債務以後,你們就獲得她們所遺的四分之一。若是你們無子嗣,她們獲得你們所遺的四分之一。如果你們有子嗣,在你們用作贈與或償還債務以後,她們就獲得你們所遺的八分之一。如果一個男子或女子有遺產而無子女,在他有一弟(兄)或姊(妹),他倆各獲所遺的六分之一。如果他們是多過這個的,他們就共分三分之一。這在用作贈與或償還債務以後,毫無妨害。這是安拉的規定,安拉是深知的,仁厚的。

    由上述可知,《古蘭經》中對於遺產的繼承,規定了如何分配的辦法。關於遺產分配的條文,在教法經上另有詳細解說。這是伊斯蘭教中一種專門學。除法學經上粗言大概外,尚有特輯,詳解遺產繼承法(王靜齋,1964)。在如此的文化背景下,無怪乎遺產分配問題成為阿拉伯數學的一個特色。

四、結語

由伊斯蘭的遺產分配可知,數學問題離不開社會文化歷史脈絡。數學文化的觀點提醒我們注意數學的歷史,以及了解在不同的社會中所發展的數學理念。如果吾人能夠認識到在特別的時代、地域及條件下會孕育某些學者和數學理念,那麼,這些將能幫助我們對現行知識的了解。經由數學史,人們當可領悟要決定那一個特別的知識分支值得堅持,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,因此,多元文化論的產生有其必要性,譬如尊重包容他人的研究,承認不同脈絡各有其需求和目的,以及了解每個社會對今日數學的整體知識都有重要的貢獻等等。在我們的數學教學中融入多元文化維度,對於教育上的人文主義和民主傳統,一定可以帶來有意義的貢獻(Grugnetti & Rogers,2000)。

基於上述的理念,如何引動學生對數學的熱情及興趣,讓學生能從文化的角度欣賞數學的全貌和魅力,體認到數學與文化之密切相關,正是我們的目標;而數學教師授課時,若能從歷史的角度注入數學知識活動的文化意義,在數學教育過程中實踐多元文化關懷的理想,就是達到了HPM的終極願景。

 

參考文獻

王靜齋譯 (1964).《古蘭經譯解》,台北:中國回教協會。

          中國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伊斯蘭教研究室 (1991).《伊斯蘭教文化面面觀》,濟南:齊魯書社。

          定中明 (1973).《回教黎明史》,台北:華岡出版部。

 時子周譯 (1958).《國語古蘭經》,台北:中華叢書委員會。

第•博雅 (1986).《回教哲學史》(台灣商務印書館編審部譯),台北:台灣商務印書館。

漢雅特 (1978).《回教歷史教科書》(林仲明譯),台北:天華印刷廠。

熊振宗 (1982).《穆罕默德傳》,台北:中國文化大學出版部。

劉恩霖 (1985).《回教世界》,台北:圖文出版社。

蘇意雯 (2001).〈遺產問題與阿拉伯數學史〉,《HPM通訊》第四卷第五期: 4-7。

Grugnetti, Lucia & Rogers, Leo (2000). Philosophical, multicultural and interdisciplinary issues, Fauvel, John and Jan van Maanen (eds.), History in Mathematics Education (Dordrecht / Boston / London: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), pp. 39-62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