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文社會科學史料典籍研讀會之《測量全義》導讀
台師大數學系在職進修碩士班
麗山高中 彭君智老師
一、緣起
治元13年(西元1276年),元軍攻下南宋首都臨安城(今浙江杭州),隨後於大都(原名燕京,今北京)定都,並設立行省制度,大一統局面大抵告成,獨缺可統一頒行全國的曆法。同年夏末,元世祖忽必烈(1260∼1294)親督設立一個專門編制新曆的機構
-- 太史局,徵調剛從督水監轉任工部郎中不久的郭守敬(1231∼1316)入局,與太史局總負責人張文謙、「算數冠一時」的王恂、「明達曆理」的許衡等人一同編曆。編曆工作在郭守敬「曆之本在於測驗,而測驗之器莫先儀表」的觀點下進行,歷經四年,於治元17年(西元1280年)完成《授時曆》。
明初洪武肇興,因循《授時曆》前制,改成新包裝
--《大統曆》頒行全國。不過,由於禁止民間熟習曆法,再加上當時「司天監」之功能僅限於考驗交食,故曆法自元至明久頒未修,已經不起考驗。終於,在「崇禎二年(西元1629年),推日食不驗,禮部乃始奏請(宣武門外)開局修改,以光啟(1562∼1633)領之」,其他修曆主導者先後有太僕寺少卿李之藻(1565∼1630)、光祿寺卿李天經(1579∼1659,徐光啟奏請的接班人)及西洋耶穌會傳教士龍華民(Longobardi
Nicolas 1559∼1654)、鄧玉函(Terrenz Jean 1576∼1630)、羅雅谷(Jacques
Rho 1593∼1638義)、湯若望(Schall von Bell Johann Adam 1591∼1666
德)等人。曆法編修前後歷時五年,所成書目分五次恭呈御覽,共計137卷為《崇禎曆書》。
本書內容涵蓋基本五目(法原、法數、法算、法器、會通)與節次六目(日躔、恆星、月離、日月交會、五緯星、五星交會),其效用則為「著定交食七政各有二百恆年表,可為二百年內推算之法;又有太陽、太陰永年表,可為千百年後再算之根;又各有歷指以析諸行之理;并究舊法所以差繆之原,頗明且盡」。其中羅雅谷譯撰的《測量全義》10卷,見於崇禎四年(1631)八月初一日第二次進呈書目之首。
二、版本
崇禎17年(1644)清兵入關,湯若望將《崇禎曆書》刪修為《西洋新法曆書》103卷進獻請降(自此,傳教士第一次進駐欽天監)。至乾隆37年(1772)開四庫全書館時,才又參考當時編曆奏疏及考測辯論之事,於書首增添8卷「緣起」,最後增刪為《新法算書》100卷。
由於實際收藏於中研院傅斯年圖書館《西洋新法曆書》木刻善本版之《測量全義》僅有8卷,故此次導讀文本,採用完整且較易取得的景印《文淵閣四庫全書》手抄版第789冊(頁579∼748)之子部《新法算書》卷87-96。(由台灣商務印書館發行)。
三、內容
書首〈敘目〉開宗明義,即道出本書所論乃『法原』與『法器』之屬的度數之學,其大體輪廓如下:
《測量全義》十卷,前九卷屬法原,後一卷屬法器,法原者,法之所以然也」,而「歷法之原有二」,「此書所論則推測之原也」,至於「古今言推測者又有二」,「此所論者,又綴術也!」,其中「綴術之用又有二」,「曰量法也」、「曰算法也」,因此「歷象之家兼用二法,如鳥之傅兩翼也,則無所不可之矣!
茲將〈敘目〉所提「曆法之原」所涵蓋的內容,以下表呈現:
法 原 |
象緯之原 (天事也) |
「如《測天約說》所論百中之一二耳,其他散見於《七政本論》,會而通之,聊足著明矣!」 |
|||
推測之原 (人事也) |
惠
術 |
可以形察、可以度審者 |
|||
綴
術 |
不可以形察、 不可以度審者 |
量
法 |
總物以為度,論其幾何大 |
||
算
法 |
截物以為數,論其幾何眾 |
另外,參對《新法算書》與《西洋新法曆書》版本目錄如下:
卷 |
《新法算書》 |
《西洋新法曆書》 |
卷 |
《新法算書》 |
《西洋新法曆書》 |
1 |
三角形(無卷名) |
敘目、測直線三角形 |
6 |
論
體 |
測 體 |
2 |
測地與物(無卷名) |
測
線 上 |
7 |
球面曲線形 |
測曲線三角形 |
3 |
測地與物(無卷名) |
測
線 上 |
8 |
解正球上大圈相交之度分 |
測球上大圈 |
4 |
測面(無卷名) |
測
面 上 |
9 |
測
星 |
測 星 |
5 |
圓面求積 |
測
面 上 |
10 |
儀器圖說 |
儀器圖說 |
我們著重【探討】以下幾點:
(1)
「惠綴之術」一詞應源自沈括(字存中,北宋錢塘人1031∼1095)。而「總物以為度,其幾何大」的「量法」,即今研究
magnitude的幾何學;「截物以為數,論其幾何眾」的「算法」即今研究number的代數學與算術學。
(2)
敘目中提及《測天約說》、《大測》、《七政本論》、《弧矢算術》與《測圓算術》等書,其中《測天約說》2卷與《大測》2卷見於崇禎四年(1631)正月二十八日第一次進呈書目,由鄧玉函編撰,湯若望修訂,今分別收編於《新法算書》11、12卷與9、10卷。至於「七政」,自古即是日、月與水、金、火、木、土五星之總稱。而《七政本論》、《弧矢算術》與《測圓算術》目前未查得相同之書目。後兩者可能是明代數學家顧應祥所撰。
四、
界說
〈敘目〉之後,便是與現今三角函數有關的23則界說。之後在第四卷之首,則列有與面有關的十三則『界說』。至於第六卷提要之後,雖無界說之名,卻有(與體有關的)界說之實,其餘各卷則不見界說之蹤跡。
有關第一卷『界說』23則,我們探討了以下問題:
(1)《新法算書》的界說緊接於敘目之後,然後才是第一卷,而《西洋新法曆書》則將此界說融入第一卷之首,此與《幾何原本》排序相同,前者是否因未留意而於次序抄錄上有誤,待查。
(2)
異於現今課堂上從直角三角形三邊的比例或從角的函數對應著手,早期的三角學從圖形上圓與角和半徑的對應來定義「八線」,如此多樣的教學進路,值得教師們多方參酌。又圖形上的半徑習慣以十萬為全數(界說18),與現今的『單位圓』概念不同,故查表所得數據皆為整數,此等迴避小數的動作,或可顯現出人類「數系發展歷程」的一個縮影。
(3)1-
3「通弧之相當線」中,「相當」一詞的引用,意指相對應,而非相等。
(4)1-
4「圈徑」(今直徑)出現雙重解釋,不僅是圈內線「極大」,還要「過心」。
(5)1-
8對「徑之半」以「全弦」名之,然而文後仍習以「半徑」一詞用之。而「象限弧之正弦」中已出現sin90o,推測本書所以如此輕易就跨越銳角三角的鴻溝,應歸功於「八線」的定義。
(6)1-9「直線角」即今之圓心角。
(7)1-16∼1-21分別以多例談「假設法」的使用,是否為現今數學解題中「設未知數或已知數」的鼻祖?待查。
(8)「平形」一詞未見後文用之,似乎與今日「正方形」、「長方形」或「矩形」相通。
(9)本卷界說另在七、八、九卷有寬廣的舞台演出。
有關第四卷之界說13則,我們探討了如下問題:
(1)
多處內容與《幾何原本》卷一36則界說有交集,但卻似乎是此一時、彼一時的各行其事。「討論、潤色原擬多用人員,今止臣一人,每卷必須七八易稿」,徐光啟在這方面的把關標準或許值得玩味。
(2)
關於「有法之形」、「無法之形」的「法」字,多數時候純指
“regular”,但常常“uniform ”
嘛ㄟ通,有機會應校對其翻譯母本的原文。(第六卷「有法之體」、「無法之體」與此同)。
(3)
4-7最後出現4-12定義的「中長線」,有無違反界說本身的遊戲規則?又中國自古以三為多,此「四界之面」特為列出,應是考量實際需求。
(4)
4-9「定度者」與4-10「量算」較不像界說“term”的味道。而量算中,「240方步為畝」與《九章算經》「以畝法二百四十步」同,至於「25方尺為步」出自何處?待查。
(5)
4-11「中垂線」與現今國中「垂直平分線」之簡稱所指迥異。
(6)
4-13「直線為有法形之徑」後文未見用之。
有關第六卷之界說無明確區別,今仿第四卷分為12界,茲探討如下:
(1)
6-1「體者,面之積」。按徐光啟在《幾何原本》界說五不僅說「面為無厚」,還要強調「之極」,此處卻又接受「面之積」的操作定義,兩種截然不同的想法是衝突?還是併行不悖?另「面為線之積」vs.「面者,有長無廣」與此同。
(2)
6-6另有註解「因角體之面無定數,故左方不列其名」,將角錐視為「公法」不多贅述。
(3)
6-5、6-7∼6-10引進五種正多面體,另有「《幾何原本》一十一卷詳解其理」之註解,至於其他如角柱(prism)、反角柱(anti-prism)則以「有法之體」概括而未加詳述。
五、 體例(體例結構與定理引用未按實際出現先後次序排列,「*」後數字為出現次數)
卷 |
題 |
體例結構 |
定
理 引
用 |
1 |
17 |
3支*
3 4支*
3 解曰*18 論曰*07 法曰*19 又問*
2 又
增 題 |
#《幾何》1-5、8、10、18、32*2、34、47*3/2-6/3-3*3、15、20、26*2、27、30、35、36/5-8、15、18、同類、異類、反理、轉理/6-4、13/7-19。 #《全義》界說5、界說8/1-2。 #
書目:《勾股索隱》、《籌算》。 #
其他:「依邊與邊若角與角比例之法」(今正弦定理)、「再用前法」、「用加減法」、「依前論」、「用切割兩線」*8。 |
2 |
10 |
3支*
3 法曰*73 論曰*27 解曰*16 省算法*8 |
#《幾何》1-29、32*2/5-11/6-2、4*3。 #《全義》1-12-2。 #
儀器:象限儀、矩度。 #
其他:「因角與角之正弦若邊與邊」(今正弦定理)、「交立邊」*4、「交平邊」*5、「互交法」*3、「三率法」*3、「用切線」*6、「重表法」、「用正弦法」*5、「測遠法反用之」。 |
3 |
8 |
增題*5 論
曰 解
曰 法曰*3 |
#
儀器:象限儀、矩度、矩尺。 #
書目:《幾何用法》*2。 #
其他:「重表法」*3、「四表法」。 |
4 |
3 |
舊法*7 論曰*6 駁曰*3 解曰*3 法曰*4 系
*3 |
#《幾何》1-26/7-17/14-12。 #《全義》1-6、15、16。 #
書目:「能發之根與不發之根之同類異類相乘之容方積詳見《勾股索隱》」、「形之邊為斷幾何:以邊數自之又加邊數半之為形之積,見《算章》遞加法」。 #
其他:「後第三題」、「用勾股法」。 |
5 |
9 |
解曰*4 論曰*5 系
*5 第1∼7圖 法曰*2 增
題 其1∼5 1∼4設 |
#《幾何》1-11、47/3-21、31、55/4-15/第6卷、6-1+增、2、3、19、33第十增/10-1/12-2。 #
書目:《圜書》、《勾股義》。 #
人物:亞奇默德。 # 其他:「三倍又七十之十則臑;三倍又七十一之十則盈」、「古設周問積法」、「古設徑問積法」、「量橢圓法」、「量體法」、「量面用法」、「變形法」、「截形法」、「借題」。 |
6 |
6 |
系
*3 論
曰 法
曰 亞奇默德曰 默德法曰 解
曰 |
#《幾何》5卷10界/11*2/12+7增題+系、32/13/14*2。 #《全義》5-2。 #
亞奇默德之1-31、1-32、1-40。 #
書目:《幾何論》、《圓球圓柱書》。 #
人物:亞奇默德。 #
其他:三角形、平圓形、圭竇形、陶邱形、橢圓形。 |
7 |
52 |
系
*41 論曰*
4 解曰*11 法曰*
5 第1∼10設 1∼30求 1∼3法 古法 |
#《幾何》1-6、11、12、15/5卷+系+二系+解、5-19/6-4、10、14、17+系。 #《全義》7-3-13系、7-4+系+13系/8。 #《圓球原本》1-21 #
書目:《圓球原本》、《宗動天》向上諸篇。 #
人物:古德阿多西阿(Theodesius,
100B.C.)。 # 其他:「兩率之中率」、「此二類自明無論」、直角形、斜角形(六問詳見後篇)、不等形、斜角形、「因除法為繁,故約用乘法」、「三題十三系」、「前解」。 |
8 |
21 |
1∼3求 其1∼5 解
曰 法曰*7 第1∼3圖 |
#《全義》7-1設、2設、3設、4設+2求、3求、斜角形、8設3求。 #
書目:《曆指》、《交食曆》。 # 其他:「用前正球一題第三求」、「用三設之第三求」、「見別卷」、「另卷有本表及其用,免算」、「用直角第四設、第二設」、「依上第三題」、「見正球說」、「法見正球四題」。 |
9 |
17 |
法*5 法
曰 |
#《全義》7-5。 #
人物:馬日諾(Antonio
Magino, 1555∼1617)。 #
其他:「二求法見下第一假如」、「或用第二法」、「相易法」。 |
10 |
33 |
用法*7 論曰*4 按
*4 1∼4測 分法*2 省
算 |
#《幾何》1-16/6-10。 #《全義》3增題、4、9。 # 書目:《圭表說》、《揆日定訛》、《右弧矢儀說》、《幾何法》3-20、《曆指》、《恆星曆指》、《表度說》。 # 人物:多祿某(Ptolemy,
Claudius Ptolemaeus, 170∼100B.C.)、日白耳(Gemma Frisius
Reiner, 1508∼1555)、第谷(1546∼1601)、先儒丁氏(P.
Christophus Clavius, 1537∼1612)。 #
其他:「舊法第一章」。 |
茲探討如下:
(一)關於書目
(1)《圜書
(Measurement of the Circle)》、《圓球圓柱書
(De Sphaera et Cylindro)》皆亞奇默德(Archimedes,
287?∼212 B.C., 今譯阿基米德)著,《籌算》見納皮爾(Napier,
1550∼1617英)計算器。
(2)《幾何原本》、《勾股義》源於徐光啟。
(3)《曆指》、《交食曆》、《揆日定訛》、《恆星曆指》俱見《崇禎曆書》。若依進呈書目的先後次序而言,《月離曆指》、《交食曆指》與《五緯曆指》皆為第三、三、四次所進書目,而《交食曆》的出現應是同步編修的關係,遂在此(第二次進呈書目)提及。
而此處《曆指》有可能是指《恆星曆指》、《日躔曆指》、《月離曆指》或《交食曆指》,待查。
(4)《勾股索隱》、《幾何用法》、《算章》、《幾何論》、《圓球原本》、《宗動天》、《右弧矢儀說》、《幾何法》、《表度說》、《圭表說》,目前未查得相同之書目。
(5)
關於《幾何用法》、《幾何論》、《幾何法》可能都是指艾儒略(1582∼1649)口譯、瞿式谷(清)筆授,仿照《幾何原本》前四卷所重新改寫,後被湯若望加進《西洋新法曆書》的《幾何要法》,此書是否因為徐光啟本身的關係而被剔除在《崇禎曆書》之外,待考證。
(二)關於體例與定理引用
(1)
綜觀古今歷史,曆書的編修多出自政治考量,以徐光啟的特殊經歷而言,是否在治本(透過欽天監發展科學學術並教導監生學習)與治標(政令宣導)的把關監控之間尋得平衡點,值得細究。
(2)
十卷內容的體例撰寫盡量延用《幾何原本》的模式,然而彼此格式像是什錦燴飯,統一度不高,曆書編撰雖由徐光啟領之,但光啟已年邁困疾(他在觀象台考驗時,「不意偶然失足,顛墜台下,致傷腰膝,不能動履」),其憂心在奏疏的字裡行間,已表露無遺:「目下算數、測候、謄寫員役雖不乏人,而釋義、演丈、講究、潤色、較勘、試驗獨臣一身,即使強健逾人尚苦茫無究竟,況今疾困支離,臥病一日則誤一日之事,……,其理義甚奧而鰿,法數甚曲而繁,非集思廣益,何能速就?況臣既衰且病,不得不瀆臣於聖明之前也!」
(3)
全書前後的結果常常自我引用,其邏輯論證體系可說是儘可能模仿《幾何原本》。不過,由於十卷所涵蓋的數學內容實在太廣,故無法自成一格,即或只是引述書目,就已超出徐光啟所掌握的《幾何原本》卷一至卷六的內容。又各題出現「解曰」、「論曰」、「法曰」體例不一,其出現與否的時機也值得探討。另值得注意的,是某些公式的引用(如正弦定理)常是不勝其煩的全盤托出,而不註明是第幾卷第幾題。同時,定理本身也缺少證明。更有甚者,是出現前文引「後果」(卷七:六問詳見後篇)、無須證明(卷七:此二類自明無論。卷八:免算),或是交代不清的情況(卷七:見別卷。卷八:另卷有本表及其用)。凡此種種,應當是徐光啟心有餘而力不足吧!
(三)關於各卷
(1)
〈敘目〉中,編者對三角形下了一個操作定義:「三角形繇兩視線、一徑線。徑線者,所測物之廣也,徑之兩端出兩直線,入交於目睛之最中而成形。」同時,也再次與《幾何原本》呼應,強調學習數學可以修養心性:「習之奈何?習手與目以求其貫也!習心與意以求其信也!不習、不貫,未有能信者也!習且貫,未有不信者也!」
(2)
第一卷出現不少三角函數的公式,如正弦定理、和差化積等,徐光啟如何面對這些只套用結果卻不論其證明的數學知識?而關於海龍公式更有一番長篇大論的說明,頗值得考古。
(3)
卷二、卷三透過「象限儀」、「矩度」、「矩尺」等儀器說明各種測量高、深、遠、廣的處理與計算,若仔細區分,將發現這些原本放諸四海皆準的簡儀,似乎都有其習慣的使用時機。而卷十的內容,也不僅止於介紹儀器,其間尚夾雜「論曰」,甚至還有「按」,由此可見,編修者的出發點著實不單純。
(4)
卷三末附有「割圓八線小表」(15分為單位),應是配合卷二與卷三各種測量所需,而《新法算書》卷81、82,則另闢有以1分為單位的「割圓八線表」。
(5)
卷四對於正多邊形之介紹依序為「量四邊形」、「量三邊形」、「量多邊形」,與今日中小學從正方形著手引進各種面積公式的方法相同。而其間所碰觸到的有理數、無理數則給了「能發之根」、「不發之根」的特別名稱。另有「駁曰」來辨證舊法、古法之謬誤。
(6)
卷五引進圓面積的證明及阿基米德的《圜書》與《圓球圓柱書》,但是,此一數學知識的引進,對中算家而言似乎未激起任何漣漪。而文中對於古法「徑一周三」、「周自之,十二而一」以及「徑自乘,三之四而一」,則給予「究舊法所以差繆之原」,但對於圓周率求得更精確位數一事,卻又覺得是畫蛇添足,多此一舉:「徑與周之比例,古士之法如此(指阿基米得的3
與3
),今士別立一法,其差甚微,然子母之數積至二十一字為萬億億,難可施用」,從π的發展史來看待此一歷史插曲,值得深思。
(7) 第六卷提要對於關乎日、月、星等天文測量之事,何以要先研究點、線、面、體的「測量之全義」(本書名稱緣由)有一番充分的解釋,值得咀嚼。而對於體的介紹,多有《九章算》之例,如「委粟」的倚垣、外隅、內隅、「塹堵」、「陽馬」、「虌臑」等,而對於立體幾何興趣不大,五種正多面體的引進只因是「有法之體」,其用則單純為「比例之法」。(直到梅文鼎才在《幾何補編》中揪其繆誤,同時還還討出幾個阿基米德立體的演變)
(8)
關於七、八、九卷的球面幾何知識,值得入門一探。
(9)
卷10出現「地球」一詞,對當時的中土學者而言,「天圓地方」的世界觀,是否已很自然而然地轉化為古老的「神話傳說」,其演變歷程待研究。右圖為摘錄自《古今圖書集成》的北京古觀象台。
六、 參考資料
(1)
洪萬生 (2002).〈《幾何原本》(一)文本研讀內容摘要〉,《HPM通訊》第五卷第四期http://math.ntnu.edu.tw/~horng
(2)
陳遵嫣、湛穗豐 (1995).《中國天文學家的故事》,台北:銀禾文化事業有限公司。
(3)
梅榮照主編 (1990).《明清數學史論文集》,江蘇:江蘇教育出版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