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數理精蘊》之〈線部比例〉文本研讀內容摘要

陳彥宏
台灣師範大學數學系研究生

一、研讀文本

        《御製數理精蘊》下編共四十卷,分首部、線部、面部、體部與末部五部分。本次研讀以卷三至卷七線部比例為主:卷三線部一內容有正比例、轉比例、合率比例、正比例帶分、轉比例帶分;卷四線部二為按分遞折比例,又分為二八差分、三七差分、四六差分、遞折差分與加倍減半差分;卷五線部三為按數加減比例,又分為遞加遞減差分、超位加減差分、互和折半差分、首尾互準差分;卷六線部四內容是和數、較數比例;卷七線部五為和較比例,各卷分別揀選數題如下:

 1. 卷三

正比例第一、第八題

轉比例第一題

合率比例第一、六、七、十一題

正比例帶分第三、第五題

轉比例帶分第二題

 2. 卷四

    二八差分第五題

    遞折差分第三題

    加倍減半差分第三題

 3. 卷五

    遞加遞減差分第二、七、十題

    超位加減差分第五、第九題

    互和折半差分第一題

    首尾互準差分第一、三、九題

 4. 卷六

    和數比例第一、第十題

    較數比例第一、第十題

 5. 卷七

    和較比例第一題

 

二、研讀內容摘要

《數理精蘊》下編卷三首先提出對比例的看法:

  然乘除之間,四率之理,已默寓其中。如因乘命法曰人幾何,每人得物幾何,求總物幾何,則是每一人得物幾何,與幾何人共得物幾何,相比而成四率,乃自小而得大者也。如歸除命法曰物有幾何,命幾何人分之,每人得物幾何,則是共人幾何共物幾何,與每一人得物幾何,相比而成四率,乃自大而得小者也,蓋因命數以一人為法,故乘與除各省其率耳,是雖名為乘除,而實為相比之四率也。

 

顯然,編者認為乘除二法基本上即是「比例四率」而已,另外,對於比例的功用

亦讚譽有加:

  至於比例正法,則所該甚廣,大而推步七政天行,測量高深廣遠,小則量功命事,度大移小,無一非由比例而得。

 

同樣地,在焦循《加減乘除釋》卷七與羅士琳《比例匯通四卷》自序中,我們也

可以看到兩人對於比例的重視。首先,焦循在《加減乘除釋》卷七提到:

 算之為術也,有乘除而後有子母,有子母,而後乘除之用 ,亦巧之所由生也。

  以母子閒列為四,將由此知彼,則必比例之,於是有三率連比例、四率斷比例之術,惟舉此可以例彼,…算之至精極巧,不外此而已矣。…若當艱深隱伏之際,有不可以常法馭者,於無定之中,立為有定之率,以相比例,小之如孫子之蕩杯,用十二十三相例,大之如海島之重差,用餘句餘股相例,已至於弧三角之以角度例經緯度,…為法甚易,而為用甚神。

 再者,羅士琳在其所著《比例匯通四卷》的自序當中也寫道:

   數之所恃者,加減乘除耳,奇偶對待則加減之而巨細立成,奇偶縱橫則乘除之而綱目不紊,推其原不過以小比大、以寡比多、以虛比實、以假比真、以彼比此、以舊比新而已。此西人比例法之所以為最上乘也。苟能明乎比例之率,無論一十百千萬以至於無量數紛紜錯亂,皆可不旋踵而徹底澄清,又何尚乎九章哉?…庶學士大夫以及賈人胥吏,當權衡度量時,可恍然數之一道無非比例以生,蓋亦聖人所謂一以貫之云爾。

 卷三的內容包含正比例、轉比例、合率比例、正比例帶分與轉比例帶分。各種比例皆舉例題介紹,其體例基本上以「設如…問…」的形式帶出問題,而以「法以…」提出解法,並適時於正文之下附加小字說明。整卷共計有正比例12題、轉比例10題、合率比例11題、正比例帶分6題、轉比例帶分4題,例題安排順序大致也由簡入繁。

【探討】

 1. 《數理精蘊》下編卷二已完整地介紹分數之概念,故本卷所出現形如「幾分之幾」的字樣便是“真正的”分數,與上編提到的「幾分之幾」概念並不相同。

 2. 轉比例帶分最末題原已求解得「一年又二十一分年之十九分半」,卻又將分數部分的「二十一分年之十九分半」化約成為「七分年之六分半」,應是為了與題目中的「一年又七分年之二」配合,便於進行比較之故。

         卷四內容是按分遞折比例,又分為二八、三七、四六、遞折與加倍減半差分,其實就是今天所謂的「等比」問題,不過「公比」不同而已,卷首除介紹各種比例外,並教人如何針對不同差分設置「衰數」,例如:

  二八差分者,…。有三色者,則以二與八與三十二為衰數,…。有四色者,則以二與八與三十二與一百二十八為衰數,…。至於五色以上者,皆以相連比例求各衰數。

 整卷計有二八、三七、四六、加倍減半差分各7題,遞折差分6題,體例上與卷三大致相同,不同的是,除了加倍減半差分外,幾乎所有例題在「法」之後又會再提出「捷法」,而遞折差分的第3題與加倍減半差分第3、4兩題,則另提出「又法」以有別於「法」。

【探討】

 1. 整卷雖探討「等比」問題,但有時無法從題意中得知「衰數」是依次遞減抑或依次遞增,例如比較二八差分第5題與三七差分第5題:

   設如有田二千六百三十五畝,以麥穀豆麻四色遞次二八分種,問各田應得幾何?  法以二分為麻衰、八分為豆衰、三十二分為穀衰、一百二十八分為麥衰,…

吾人可以看出「衰數」是由麥遞減至麻,不過,下面一題卻恰好相反:

   設如有熟絲四百九十七兩七錢,按絹綾緞遞次三七分織,問各該絲幾何?  法以九分為絹衰、二十一分為綾衰、四十九分為緞衰,…

   其「衰數」是從絹遞增到緞,故必須透過「法」才能知道「公比」究竟為何。

 2. 遞折差分例題4最後提到:

   如捷法先除後乘須用通分,不然則斤數有奇零矣。

   若依「捷法」,先將各「衰數」相加得「總數」二千九百五十二,除「總絲」三百六十九斤,得「每一分」八分之一斤,然後再乘以各「衰數」即得。按理來說,「每一分」 斤是「有限小數」,並非除不盡的「奇零」。

         卷五的內容為按數加減比例,即今日所謂的「等差」問題,分為遞加遞減差分16題、超位加減差分9題、互和折半差分4題及首尾互準差分12題,除了首尾互準差分第2題在「法」之後又提出「捷法」外,體例基本上與卷三相同。本卷在例題的「法」中已明確地提出各種「等差」問題的公式,包括了等差數列第 項、等差中項的求法與等差級數求和公式。

【探討】

 1. 各種差分定義與比較

遞加遞減差分

遞加者,其數自少而多,以漸而加也。遞減者,其數自多而少,以漸而減也。加減之數,遞次皆同。

超位加減差分

加減之中遞次分數不同。

互和折半差分

亦如遞次加減之理,但用法微異。遞次加減,知總物數,知總人數,併知遞加遞減之數,以求各數。互和折半,則亦知總物數、總人數,但知首一人比末一人之較數,而求遞加遞減之數以得各數。

首尾互準差分

首尾互準差分

互和折半之變體。蓋互和折半,知總物數,知總人數,又知首一人比末一人之較數,因此較數而得各人分數。首尾互準,則不知總物數,但知總人數與首尾二人各分數,或但知首尾幾位共分數,由此互相準折而得各項分數與總數。

 

 2. 首尾互準差分最末題:

 

  設如有糧一千零九十二石,令七次遞減運送。定前二次與後五次運送之數相等,問每次運送幾何?

  法以十八分為第一次比第七次所多之衰數,自第一次至第七次相隔六位,應以六分為衰數,是為每次遞加一分。今將六分用三因之為十八分,是為每一次遞加三分,故各衰五、四、三、二、一俱用三因,其比例仍同也。十五分為第二次比第七次所多之衰數。

 

  由其後解法來看,若一開始僅以六分為第一次比第七次所多之衰數,則過程中會出現分數,因此將「六分」用三因之得「十八分」,應該是為了避免出現分數、方便計算。然而,在卷五之前便已有出現分數的例子,為何在這裡要如此處理則仍待進一步研究。

         卷六內容討論和數、較數比例,同樣舉例題說明,計有和數比例23題、較數比18題,除和數比例前三題另提出「捷法」、較數比例前二題提出「另法」外,體例亦與卷三相同。值得一提的是,許多例題於求得解答後,會再進一步做驗算。

         卷七的內容則是和較比例,共舉22例,幾乎所有例題在「法」之後都會再提出「又法」,並且解題過程與篇幅明顯較前四卷多出許多,不妨舉其中一題為例:

   設如有錢四千九百九十五文,買栗棗共五千枚,只云栗九枚錢一十一文,棗七枚錢四文,問二色與價各得若干?

 在我們看來,此題即是解「二元一次聯立方程式」(當然也能列一元一次方程式),

如假設共栗 枚、棗 枚,則

解得 ,即栗3285枚、棗1715枚,因此栗共價4015文、棗

共價980文。比較卷七之內容 

  法先用互乘以齊其分。以栗九與棗七相乘得六十三,為乘出之總物分。即以六十三乘總錢四千九百九十五文,得三十一萬四千六百八十五文,為乘出之總錢數。又以棗七乘栗價十一文,得七十七文,為乘出之栗價,以栗九乘棗價四文,得三十六文,為乘出之棗價。

 

就是將第(2)式乘以63得到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 然後以栗棗共五千枚,用栗價七十七文乘之,得三十八萬五千文,與乘出之總錢三十一萬四千六百八十五文相較,則總錢少七萬零三百一十五文。又以栗棗共五千枚用棗價三十六文乘之,得一十八萬文,與乘出之總錢三十一萬四千六百八十五文相較,則總錢多一十三萬四千六百八十五文。

 上述即將第(1)式分別乘以77與36得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 乃以栗價七十七文與棗價三十六文相減,餘四十一文為一率,一枚為二率,多一十三萬四千六百八十五文為三率,得四率三千二百八十五枚即栗數,於共五千枚內減之,餘一千七百一十五枚即棗數。如以少七萬零三百一十五文為三率,得四率一千七百一十五枚亦即棗數也。

 

雖然用的是「四率」,其實就是分別把(4)、(5)與第(3)式相消,得到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便可以求出 了。另外,文本提供了「又法」:

 

  又法以棗七枚、栗九枚,共五千枚列於上,棗價四文、栗價十一文,共價四千九百九十五文列於下。乃以下棗價四文遍乘上棗七枚、栗九枚共五千枚,得棗二十八枚、栗三十六枚共二萬枚;又以上棗七枚遍乘下棗價四文、栗價十一文共價四千九百九十五文,得棗價二十八文、栗價七十七文共價三萬四千九百六十五文。兩下相較,則早數與棗價同為二十八彼此減盡,棗價(按:此處應為「栗價」之誤)比栗數多四十一,共價比共數多一萬四千九百六十五。爰以多四十一為一率、栗九枚為二率,多一萬四千九百六十五為三率,得四率三千二百八十五枚即栗數。

 

按此法,於是得到如文本中所列之圖形: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 若嘗試以今代數觀點解之,此法仍為解「二元一次聯立方程式」,不過,這一次 所假設的未知數 與「法」中的 不同,而是滿足

因此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同樣地,要先得到棗數,則將「栗九枚價十一文移於前,棗七枚價四文移於後」,

然後再作所謂的「加減消去法」。文本將此種方法解釋為「蓋將棗數、栗數、共

數皆加四倍,棗價、栗價、共價皆加七倍,則棗數與棗價相同,是為每棗一枚價

一文」。

【探討】

 1. 卷七所提供的例題與解法,形式幾乎皆與「雞兔同籠」相同,解題過程中,文本提供了形如“H”的圖形在(見下圖),在當時是否有任何教學上的特殊意義則仍待進一步研究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三、參考資料

 1. 清•焦循,《加減乘除釋》卷七,。

 2. 清•羅士琳,〈比例匯通四卷自序〉,《比例匯通四卷》,。

 3. 郭書春主編,《中國科學技術典籍通彙》數學卷三,鄭州:河南教育出版社,1993。

 4. 韓琦,〈數理精蘊提要〉,收入郭書春主編,《中國科學技術典籍通彙》數學卷三,鄭州:河南教育出版社,1993。

 5. 異體字字典 http://140.111.1.40/main.htm